答:(1)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差别
期权合约是非对称性的合约,期权的买方只享受权力而不肩负义务,卖方只肩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力;期货合约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,也就是说在合约到期时,持有人必需凭证约定价钱买入或卖出标的物(或举行现金结算)。
(2)收益危害差别
在期权生意中,投资者的危害和收益是差池称的。详细为,期权买方肩负有限危害(即损失权力金的危害)而盈利则有可能是无限的,期权卖方享有有限的收益(以所获得权力金为限)而其潜在危害可能无限;然而,期货合约当事人双方肩负的盈亏危害是对称的。
(3)包管金制度差别
在期权生意中,期权卖方应当支付包管金,而期权买方无需支付包管金;在期货生意中,无论是多头照旧空头,持有人都需要以一定的包管金作为典质。
(4)套期保值与盈利性的权衡
投资者使用期权举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,在锁定治理危害的同时,还预留进一步盈利的空间,既标的股票价钱往倒运偏向运动时可实时锁定危害,往有利偏向运动时又可以获取盈利;投资者使用期货合约举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,在规避倒运危害的同时也放弃了收益变换增添的可能。